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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人:食安培训网 发布时间:2023-12-29 09:58:33 浏览次数:1161

一、出台背景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推进‘互联网+食品’监管。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以及实施智慧监管、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等工作要求。2019年10月1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强调要丰富监管手段,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上级部门随机监督检查、组织异地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12月发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二、主要考虑

(一)明确部门职责权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的统一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加强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的应用,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二)确定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采取现场检查或云上巡查的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是指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现场检查事项清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实地检查。云上巡查是指按照现场检查事项清单以外的检查事项,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自查材料(包括照片、视频、文字等)进行的非现场监督检查。

(三)明确监督检查频次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现场检查或云上巡查的方式进行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风险等级确定了对应的现场检查和云上巡查频次。

(四)强化特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通过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采取现场覆盖监督检查要点全部检查事项的方式实施。

三、重点内容

《办法》共5章29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管事权、数字化建设等有关要求,将通过应用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探索实施非现场监督检查方式,强化智慧监管和数字赋能,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和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有效降低企业负担,有力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章为监督检查方式,共5条。规定了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云上巡查、指令检查的有关定义,明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并结合风险管理要求,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必检项目清单。明确依据监督检查计划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逐项完成现场检查和云上巡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检查任务的,可以尽职照单免责。

第三章为监督检查程序,共18条。对风险分级管理、检查计划制定、监督检查频次、检查程序、整改复查、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章为主体责任落实,共1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全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第五章为附则,共1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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